文/台灣美國商會能源委員會
近年AI、半導體與資料中心等高用電產業快速成長,綠電取得難易、成本結構與政策一致性,更直接影響企業RE100進度與在台投資信心,使再生能源發展成為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指標。
在此背景下,立法院近日通過的光電三法修正案(《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新增多項太陽光電限制,引發國際投資者與用電大戶擔憂綠電取得將變得更困難且昂貴。我們完全認同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但此次重大能源議題在未經社會充分溝通下倉促立法,使本已缺乏穩定一致性的能源政策面臨更大的不確定性,也對台灣綠電推動與經濟發展造成顯著衝擊。
能源政策缺乏延續性
雖然修法聚焦於太陽光電,但其影響已超越單一產業。本次修法調整幅度大、上路快,而母法已生效、子法與配套仍未完整,使許多已投入資金、申請或施工中的案場難以判斷後續標準,形成投資不確定性。
對跨國投資者而言,能源投資講求時程可預測性與政策連續性。若制度缺乏緩衝與指引,不僅提高合規成本,也削弱外界對台灣能源政策一致性的信心。
破碎、邏輯不一致的法律規範
此次修法使光電開發同時面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子法、《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等多部法律規範,但這些法律的目的、適用方式與專業基準並不一致,使同一開發行為落入彼此矛盾的規範框架。依環評制度,是否需進入審查應依風險、區位與規模判定,然而修法卻將光電單獨拉至母法層級,採「一律環評」或「面積上限」等一刀切規範,其嚴格程度甚至高於多數環境風險更高的開發行為,削弱既有制度的比例原則與公平性。
更關鍵的是,《發展觀光條例》與《地質法》本非開發審查專法,卻新增光電禁設條款,導致「環評可審查,但其他法律卻直接禁止」的矛盾。對投資者而言,當法規呈現破碎、邏輯不一致時,就難以判定遵循的標準,自然也使綠電投資時程、資金安排與風險評估更趨保守。
綠電成本與供應變數 正成為台灣競爭力的隱形風險
AI、資料中心與尖端製造推升用電需求,使綠電的可取得性成為企業選址與擴產的重要因素。《2025 AmCham能源白皮書》亦指出,台灣綠電成本已相對高於其他市場。此次修法預估將影響至少4.3GW潛在光電供應。用電端企業普遍擔憂,若在無配套與過渡期下提高光電審查門檻,綠電成本勢必上升,使RE100履約更具挑戰。
許多跨國企業也指出,政府應提供合理實施時程,並透過跨國比較與公開諮詢,讓市場得以平穩調整。對科技製造業與新興投資而言,綠電供應是否穩定、充足且具可預測性,已成為決定是否持續投資台灣的關鍵指標。
在能源發展、國家競爭力與永續之間尋求平衡
透過此次光電三法修法,社會看到的不僅是技術條文的調整,更是台灣在永續轉型路上,如何兼顧環境保護、產業競爭力與投資可預測性。重大能源政策攸關國家長期發展,更需要在決策前充分溝通、凝聚社會共識。
建議政府在子法與行政指引的設計上,更明確劃分跨部會角色、強化協調機制,並統一法規邏輯,同時審慎研議必要時提出再修法方案,使制度回到分級、科學、風險導向的專業審查原則。如此不僅有助於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可預測性,也將強化市場信心,讓台灣在全球供應鏈競爭中持續保持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