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因應美國關稅及管理供應鏈

川普政府於2025 年 4 月 2 日援引了 1977 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宣布對近乎所有國家實施「對等」關稅,這種前所未見的新措施及其影響範圍之廣,在全球引發廣泛關注,反映出川普政府在第二任期傾向於依賴單邊法定權力來實施關稅的模式。

本文總結了截至 2025 年 4 月 22 日為止各種關稅交錯複雜的現狀,重點主要放在台灣出口到美國的最大宗比例,並描述可能有助於減輕影響的策略。在這個快速發展的國際貿易法領域,有意向美國出口貨物的業者,應尋求針對其具體情況的專業法律建議。

除排除品項外,全部加徵關稅

除有明確聲明的例外情況適用外,所有台灣出口到美國的產品(2024 年總值 1150 億美元)都會被課徵 10% 的「對等」關稅。台灣的對等關稅稅率,目前除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外,與其他所有國家相同,中國則面臨 145% 的關稅。台灣除非在 2025 年 7 月 9 日前達成協議或獲得延期,否則對等關稅將提高至 32%,台灣可能會因此被歸類為關稅稅率最高的 30 個國家之一,而這些國家的稅率大多落在 31% 至 145% 之間。

部分產品可能因已受 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Section 232)規定,受到不同關稅制度的規範限制,而得以排除在對等關稅外。該法規授權美國總統得基於美國國家安全之故,實施調整進口的相關措施,包括徵收關稅。這條規定自 2001 年以來基本上都沒在使用,到了川普第一任期,則曾多次使用這項機制。針對這種舉動在法院提出的案件,其審理結果在大都再次確認了總統所擁有的廣泛權力。

就台灣而言,鋼鐵和鋼鐵衍生製品目前被課徵 25% 的關稅。台灣 2024 年出口到美國的產品中有價值 49 億美元的產品屬於目前第 232 條鋼鐵關稅涵蓋的稅號子目。其中只有一小部分(6.24 億美元)涉及了鋼鐵衍生製品,而第 232 條關稅僅適用於這些產品中的鋼鐵成分。

伴隨鋼鐵關稅而來的第 232 條鋁和鋁衍生製品關稅,對台灣的影響也不容小覷。儘管完全適用於 25% 鋁關稅的稅號子目,在 2024 年台灣出口到美國的總值中僅佔 3.13 億美元,但另有 46 億美元的產品屬於第 232 條鋁關稅責任僅限於鋁含量的稅號子目。

自2025年5月3日起,汽車零件已根據第232條規定被課徵25%的關稅。此關稅適用於客用車輛及輕型卡車的相關零組件,這些零組件所涵蓋的稅號子目,估計在2024年台灣對美出口總額中達297億美元。不過,這筆金額中約86%來自「自動資料處理機」(即電腦),其中多數可能並非用於汽車用途。另外,有部分稅號子目同時出現在多項現行第232條措施的範圍內;針對這點,美方已在4月29日的行政命令中明確表示,第232條汽車關稅不會與第232條鋼鋁關稅「疊加」課徵,但鋼鋁關稅本身則仍會同時適用。

由於正在進行的第 232 條調查,其他產品可能暫時被排除在對等關稅之外,這些調查可能導致未來課徵關稅或其他貿易補救措施。其中主要包括半導體、半導體製造設備、及所謂的「衍生產品」。

雖然半導體本身佔台灣2024年對美國出口的116億美元,約 10%,但更大的比例屬於廣泛定義的衍生產品類別,其中包括各種消費電子產品。這些產品在 2024 年佔台灣對美出口總額的 613 億美元,比例高達 53.21%。

台灣美國商會理事長 Dan Silver 在商會今年三月的年度「謝年飯」活動上強調,美台關係的基礎是維持彼此經濟利益與長期合作。

根據截至撰寫本文時的資訊,這些項目仍然免徵對等關稅,不過川普政府的聲明表示,豁免可能是暫時的,而第 232 條關稅(可能高達 25%)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擴大適用於這些產品。

另外還有其他正在進行中或預計很快啟動的第232條調查,目標涵蓋一系列產品類別,包括銅製品、木製品、藥品和藥品成分、加工過的關鍵礦物、及各種項目的衍生產品。這些調查可能導致進一步的關稅或其他貿易救濟措施,增加出口商的不確定性,並可能擴大以國家安全為由徵收高額關稅的商品範圍。

「衍生產品」的概念可以大幅擴展看似狹窄的目標範圍。例如,雖然台灣在 2024 年出口到美國的可能「關鍵礦物」總值僅為 1.25 億美元,但相關的「衍生產品」卻包含與第 232 條半導體調查顯著重疊的電子產品。

然而,在這些衍生產品類別之外,針對正在進行中或尚未完成的調查,其預期涵蓋範圍對台灣而言似乎相對有限。根據從現行對等關稅豁免範圍反向推估的數據,台灣在 2024 年對美國出口的藥品和原料總值為 13 億美元;銅製品則在 2.47 億美元至 2.59 億美元間,具體取決於某些化合物的分類方式;而木製品及印刷品則為 6100 萬美元。

緩解策略

由於對等關稅和第 232 條關稅目的在相互交錯關聯,並且涵蓋項目廣泛,因此並不存在一體適用的緩解策略。反倒是對美國出口台灣產品的企業個體應全面考慮其產品組合及供應鏈,判斷哪些方案作法可行且具備商業價值。以下範例可能值得考慮:

  1. 重新審視產品分類。企業或許可以調整產品的組成成分,或在生產過程中的更早或更晚階段出口產品,使其符合新的稅號子目下的分類,進而適用較低的正常關稅,及/或較低的「對等」關稅稅率,而非 232 條關稅稅率。
  2. 先暫時利用「最低稅額」例外條款。台灣產品目前仍符合美國每位收件人每日 800 美元的「最低稅額」進口關稅豁免,此例外條款通常受到直銷零售商使用。不過川普政府已表示打算大幅取消該例外條款適用範圍。自 2025 年 5 月 2 日起,來自中國的商業運輸產品以及從中國寄出的郵件,不再適用美國的最低稅額關稅豁免。
  3. 設計「首次出口銷售」的交易結構。部分出口商可能會考慮透過位於台灣的中間商來安排對美國的銷售。根據美國海關法,如果生產商與中間商之間的初始交易符合真正的「首次銷售」條件(意即中間商承擔風險、取得貨物所有權、並滿足其他關鍵標準)。則海關申報價值可以基於該初始交易價值,而不是最終銷售給美國買家的價格。
    為符合此估價方法,出口商必須提供明確證據,證明在首次銷售時,貨物即以美國為最終目的地。必須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提交全面完整文件以確立資格,包括契約、請款單、運輸指示、及其他證明交易結構與意圖的紀錄。
  4. 使用轉移定價為產品估值。台灣的企業個體可以把產品銷售給其位於美國同屬關係企業的進口商。關係企業之間的轉移價格可能低於直接銷售給美國最終客戶的價格,並可用於海關估價。然而,轉移價格必須先通過測試,證明該關聯關係並未影響價格。例如,企業可以證明轉移價格涵蓋了生產商的成本,加上相當於該公司在代表性期間內銷售類似商品的整體利潤。
  5. 分離價值要素。在某些情況下,嵌入在實體產品中的數位組件(例如:軟體或媒體內容),可以被視為可與商品本身分離,並單獨銷售或分銷。如果結構安排得當,這種方法可以讓出口商在實體商品進入美國市場時,降低其應稅價值。
    然而,如果購買數位組件(例如:軟體授權)係屬出口或使用實體產品的條件者,那麼這種策略通常無效。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很可能會把數位元素的價值視為整體交易價值的一部分,因而需要繳納關稅。
  6. 採用美國投入品 – 特定關稅排除條款。第 232 條鋼鋁關稅及對等關稅為美國原產材料提供了不同的例外情況。一般而言,在美國「熔化和澆鑄」的鋼鐵以及在美國「熔煉和鑄造」的鋁材,不需繳納第 232 條關稅。至於對等關稅,只要美國成分價值佔總海關價值的至少 20%,則該商品中美國成分的部分即可免稅。
  7. 考慮第 98 章條款。美國統一關稅表第 98 章的部分子目可以使歸類於其中的商品(包括在國外組裝的部分美國原產組件)部分或完全避免支付某些關稅。
  8. 利用部分應稅性。第 232 條鋼鋁關稅涵蓋多種「衍生製品」。部分「衍生製品」的關稅稅率為其鋼或鋁成分價值的 25%。對於僅包含少量鋼或鋁的此類產品徵收25% 的關稅,可能導致較低的總關稅負擔。
  9. 但請仔細審視自己的供應鏈。目前係根據 IEEPA(125% + 20%)、1974 年貿易法第 301 條、以及美國反傾銷與反補貼稅法,對中國產品徵收特定關稅。因此,台灣生產商可能需要徹底權衡把重要的中國製零組件納入輸美商品的商業風險。最終組裝或簡單組裝通常並不足以達成「實質轉型」的定義。根據美國海關規定,如果商品的產地來源國 (COO) 被認定為「中國」,則通常需要繳納中國特定的關稅,即使最終加工是在台灣進行也是。相反地,鑑於避免中國特定關稅的必要性,仔細審查潛在規避行為可能也有所必要。
  10. 利用自由貿易區(FTZ)來延遲關稅(而非消除關稅)。進入美國自由貿易區 (FTZ) 且受對等關稅或第 232 條鋼鋁或汽車零件關稅規範的商品,嗣後在進入美國境內供消費時,通常要負擔貨物在進入自由貿易區之時所適用的關稅。這種安排類似於保稅倉庫,通常有助於延遲關稅繳納,而不是關稅減免。儘管如此,這種靈活彈性可能仍有實用之處。反過來說,關稅如果在產品進入美國自由貿易區後降低了,這種作法可能成為不利因素。
  11. 考慮再出口商品可申請(部分)關稅退稅:此選項目前適用於對等關稅,但不適用於現有的第 232 條關稅。可用於追回為進口到美國再出口或用於製造的商品所支付的關稅。

以上列舉情形並非詳盡無遺。根據每家公司的具體情況,可能還存在別種方式。不過在調整公司商品進入美國的策略時,應合理預期美國海關主管機關會對關稅減免採取更嚴密的審查作業。儘管如此,即使出口商的商品已經進入美國,也還是可能可以回溯適用前述若干策略,即使在最初報關過程中並未採用,例如:透過事後報單更正或申訴的方式。但重要的是,在貨物進入美國前的事實詳情,通常都必須能為該主張佐證。

提前規劃

美國關稅政策今年在短時間內發生了重大變化,未來可能還會有更多變動。部分出口商可能會考慮提前安排運往美國的貨物,以大幅確保關稅的確定性。與此同時,據報導賴清德政府正在進行貿易談判,以緩解這些挑戰帶來的影響。

儘管川普政府的最終目標仍不明朗,但賴總統在彭博社專欄文章中概述的「核心原則」與川普政府官員強調的措辭和優先事項非常相似。雙方的這種一致性,意味著達成減輕關稅的協議可能指日可待,為緩解貿易緊張局勢和維持市場穩定提供潛在途徑。

有一份由多個機構在4月1日聯合發布的貿易政策備忘錄,為未來可能發展局勢提供了一些指引。與台灣相關的是,該報告建議把出口管制變得「更簡化、更嚴格、更有效」。此外,對於是否可能引入針對個別公司的現有關稅豁免,目前訊息尚不明朗,意見也不一致。

對於台灣企業而言,隨時掌握資訊,並充分理解進出口實務和資料,有助於在風險與機會出現時迅速做出調整。

James Ransdell 是Cassidy Levy Kent法律事務所華盛頓特區辦事處的合夥人,代理客戶處理美國機構及法院的貿易案件,包括傾銷、補貼、232 條相關事宜、海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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