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美國商會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是倡導政府在制定新法規時運用充足的時間進行公告及收集意見。根據商會的建議,台灣於 2016 年通過規定應公告 60 日,讓公眾針對擬議的法規變更進行審議與回應,符合美國和大多數已開發經濟體的標準。當時,政府剛將原本更為不足的 7 日公告期延長至 14 日。
在透明度和鼓勵利害關係人參與等方面,這項指令是一重大進展。在措施生效之前提供解決問題的機會,有助於確保擬議的新法規切合實際且有效。
今年稍早簽署的《美台21世紀貿易倡議》的良好法制作業(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下稱GRP)章節中,也記載與利害關係人維持適當諮詢的原則。儘管協議中有些條款稍比台灣現行條款寬鬆,但台灣當局確認將持續遵循國內較為嚴格的程序。
《美台21世紀貿易倡議》也制定了幾項全新的做法。例如,要求政府機構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公佈計劃在未來一年提出的新法規和修訂法規清單,讓企業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時間準備。倡議也呼籲成立一個政府間委員會,以便「監督GRP章節中責任的履行」並「促進加強監管合作」。該委員會提供另一個管道,讓美國商會能代表其委員會提出具體法規問題。
儘管有著重大進展,仍有幾個關鍵面向須澄清。一是60天的規定是否適用於為實施「法規命令」而制定的「行政規則」之修改,或是僅適用於「法規命令」本身。行政規則的更改也會對公司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新訂或修訂的法律可能會有更大的影響。公告和評論期的限制無法約束立法程序本身,但 2016 年採用 60 日標準時,政府表示將在「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事項相關」的行政院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中採用 60 天公告期的標準。然而,這項實踐似乎將一些法案排除在外。根據 GRP 的精神,貿易和投資的適用性須採用廣義的解釋 –– 例如,定義範圍不僅限於投資審核流程,還包括對已在台灣投資的公司的影響以及對整體投資環境的看法。
另一個問題是公告和評論程序中的「評論」部分。如果公眾意見不被認真對待,意見就毫無用處。目前為止,提交的意見太少獲得主管機關有意義的回覆。
最後,60 日標準在「急迫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允許的的例外情形,需要進一步關注。政府近期提供了實用的指示,更明確地定義這些排除的資格條件,但仍需持續監督,以確保該規定不被濫用。
在建立促進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法規體系方面,台灣已有大幅進步。只要再多幾項改善,台灣就能成為 GRP 的全球模範,從而提升台灣對跨國投資者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