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商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去年提出有關台灣勞動部如何認定某項勞動協議是否存在僱傭、委任或自營作業者關係的重要議題。勞動部係根據一份包含25項判斷標準的檢核表進行認定,包括事業單位是否提供某些勞動福利、勞務提供者能否自由選擇工作和休息時間、是否有義務簽到打卡和接受事業單位指派工作等。
不過人力資源委員會認為,單憑這些標準未必能表明具有某種特定的勞動關係。此外,根據這些標準將勞務提供者認定為員工,可能會對某些在台灣已非常流行且有利可圖的商業模式產生負面影響。
其中之一就是線上美食外送平台。由於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大流行和在餐廳內用疑慮的考量,外送平台在2020年大幅成長。此類平台在台灣網路用戶之間的滲透率在七月時達到70%。鑒於外送服務的普及和廣受歡迎,外界開始合理質疑有關外送員的勞動關係分類及其應享有的權利和福利。
台灣美國商會的企業會員優食(Uber Eats)公司最近針對外送夥伴進行調查,回收近1.4萬份結果,得到一些出人意表的發現。多數受訪者(介於60%到65%之間)表示,他們每週投入Uber Eats外送工作的時間低於40小時,而且不仰賴這份工作做為主要收入來源。問到政府是否應強制平台業者負責提供勞保時,多數受訪者的答案都是否定,推測他們應已在其他地方享有此項福利。
此外,將近60%的人表示,若能選擇,他們不會考慮接受全職的正式工作;另有72%受訪者指出,全職工作和他們的生活型態並不相容。他們喜歡 Uber Eats 兼差工作所提供的彈性,且很重視能自行安排工作時間和拒絕接單的自由,以及每趟任務完成後都能收到酬勞。前述所有指標都符合勞動部所定義的「自營作業者」模式。
Uber Eats的調查結果清楚顯示,多數外送夥伴都把這份工作視為補充收入來源。他們選擇此類工作的主要考量是收入,而不是其他非薪資福利;而且他們向公司安排工作時,優先考慮的是彈性,而非穩定性。
前述調查結果也支持美國商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在《2020年台灣白皮書》中提出的建言,即勞動部在認定事業單位和勞務提供者之間存在何種勞動關係時,應綜合考慮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中的所有評判標準。勞動部亦應認知,倘若獨立自營及彈性工作模式能跳脫僵化的勞動關係分類或規管 App 應用程式接案(app-based)的法規所帶來的限制,這些自營作業者將可能為數位經濟所帶來的效益。
本文章由陳又銘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