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藥價制度的決策時刻

現行藥費支出目標制應否延長實施?

為了讓全民健保能長期續辦,台灣政府在五年前研究修改制度,推出的新措施之一就是採納台北市美國商會《2010年台灣白皮書》所提出的藥界建言:健保設定年度藥費支出目標;若超出額度,藥界同意承擔財務責任。二代健保自2013年初上路後,也開始試辦此機制。

對健保署而言,藥費支出目標制可進行成本管理,有助減輕預算壓力。對藥界來說,藥費支出目標有更加穩定和可預測性的優點,讓業者能更妥善規劃未來一年的業務發展。

過去健保署每兩年進行一次藥價調查,決定藥品經議價折扣後的實際交易價格,即醫事機構向藥商採購的價格。然後健保署會將實際交易價和支付醫事機構的給付價進行比較。

健保署會根據藥價調查結果,廣泛大砍藥品給付價,造成市場出現大幅波動和不確定性。藥費支出目標制對價格調降範圍的規定較嚴,以前一年度藥費目標額度和整體實際支出的差額為限。

衛生福利部將在近期內決定是否繼續實施藥費支出目標制;若要續辦,則須決定是繼續試辦或正式納入健保體制。本商會製藥委員會支持中華民國開發性製藥研究協會的立場,主張續辦藥費支出目標制,且是維持試辦狀態,以修正部分既有缺失。

目前藥費支出目標制的一大問題,來自規定「專利期內」藥品可以折扣幅度不超過15%的「合理議價區間」作為其藥價差;若藥費支出超出目標額度,給付價不會遭到調降。不過說也奇怪,前述規定並不適用於所有在台灣享有專利權的藥品,而是只限於擁有複合式專利的藥物,包括取得有效分子複合式專利的複方藥在內。此作法等於歧視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承認之其它形式專利(例如用法、適應症和製程專利)的藥品。

此政策嚴重衝擊只取得製程專利的生物新藥,其依規定僅能有5%的合理議價區間。面臨類似處境的還有未取得複合式專利的新藥和專利期剛屆滿的藥品,其健保給付價的降幅可能導致該產品退出台灣市場。結果可能造成沒有學名藥可用的情況,對病患非常不利。

本商會製藥委員會呼籲,在藥費支出目標制正式納入健保制度前,應先修正前述缺失。